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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4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米到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明峰液压气动成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到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明峰液压气动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539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4432号申请执行人:米到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明峰液压气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瞿招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到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明峰液压气动成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17民初2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明火审 判 员  陆红根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戴家瑶审 判 长  范明火审 判 员  陆红根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