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沈淑清、沈秀裕、顾广菊、卢义丰、宋全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淑清,沈秀裕,顾广菊,卢义丰,宋全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4民初729号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忠华,董事长。被告沈淑清,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沈秀裕,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顾广菊,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卢义丰,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全兴,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沈淑清、沈秀裕、顾广菊、卢义丰、宋全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曹焕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