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刑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成飞、彭庆华组织考试作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成飞,彭庆华,徐雪峰,秦成高,魏良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刑终134号原公诉机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成飞,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辩护人荣昌平,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彭庆华,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沙洋县,汉族,初中文化,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荆门市沙洋县,住荆门市东宝区。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雪峰,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涟水县经济开发新区。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秦成高,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魏良景,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成飞、彭庆华、徐雪峰、秦成高、魏良景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鄂080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成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成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秦成飞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成飞撤回上诉。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XXX审判员 姜 勇审判员 水 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