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杨霞与张泽英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霞,张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霞,女,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贵州省威宁县。被执行人张泽英,女,1973年4月20日生,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威宁县。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杨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26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泽英合伙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5250元,执行费为729元。本案在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泽英与申请人杨霞达成和解,每月支付杨霞2500元,直至履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6执1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禄 轶审判员 岳 现审判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