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7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纽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陈敏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纽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陈敏芹,夏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708号原告:广州市纽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怡路117号805房(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夏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敏芹,女,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夏冰,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广州市纽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敏芹、第三人夏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纽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市纽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宁瑞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秀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