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3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徐丽丽与青岛丰雨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丽,青岛丰雨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999号原告徐丽丽,女,汉族,1983年6月18日生。被告青岛丰雨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同顺路8号青岛网谷15号楼83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丽与被告青岛丰雨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丽丽负担。审判员 顾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绪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