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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道县兴达建设工程公司申请东安县天成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道县兴达建设工程公司,东安县天成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53号申请执行人道县兴达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道县道州北路法定代表人庄正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东安县天成学校,住所地东安县东安大道法定代表人:简成君,该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道县兴达建设工程公司申请被执行人东安县天成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民终209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道县兴达建设工程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湘11执监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民终209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涛审判员  唐守南审判员  唐荣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滕继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