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3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文娟;高惠枝;高丰枝刘贵花与张慧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娟,高惠枝,高丰枝,刘桂花,张慧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娟,女,身份证号:140227198411094426,住大同市矿区恒安新区泰福里8栋2单元3号。申请执行人:高惠枝,女,身份证号:14020320090628006X,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恒安新区泰福里8栋2单元3号。申请执行人:高丰枝,女,身份证号:140203200209205320,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恒安新区泰福里8栋2单元3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花,女,身份证号:140203194810135329,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回里85栋1单元5号。被执行人:张慧生,男,身份证号:140203196210250816,住矿务局和入路37栋2单元7号.本院在执行李文娟、高惠枝、高丰枝、刘桂花与张慧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记录,无产权登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双方确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霍新利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荆效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