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7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代波、王渝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渝彬,李代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7229号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19-5号,公司注册号500901000050816。法定代表人:陶波,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王渝彬,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代波,男,汉族,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渝彬、李代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小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