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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成某某、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革,王良,成守华,迟春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499号原告:王文革,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委托代理人:张国庆,辽宁昭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例声,丹东市振兴区纤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良,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成守华,女,1934年4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委托代理人:娄晓华,男,195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迟春艳,女,1972年2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委托代理人:娄晓华,男,195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负责人:徐运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娜,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革诉被告王良、成守华、迟春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革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文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革负担。审判员  王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