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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葛贵申与和店乡大王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贵申,和店乡大王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002号原告葛贵申,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和店乡大王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葛高奇,系该村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贵申与被告上蔡县和店乡大王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贵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贵申撤回对被告上蔡县和店乡大王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葛贵申负担。审判员  李广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