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3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民初3250号原告: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永生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3732072X8(1-1)。法定代表人:邹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军军,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泉州南安市霞美镇光电基地内支二路福建省鑫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96079825T。法定代表人:卢丽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生堂药业)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展开药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军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人民币412277.56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7年3月13日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损失,先支付2017年3月13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损失404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并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1日,原告永生堂药业与被告展开药业签订了《代理协议》,双方约定:永生堂公司授权展业公司作为其“叶桂系列产品”在“代理销售区域内”独家代理商,为其进行市场的全面销售推广工作。代理期限五年,从2015年6月27日起到2020年6月27日。原、被告双方为进一步完善相关事宜,分别于2016年5月11日、2017年1月11日签订了两份《关于叶桂系列产品代理的补充协议》。三份协议对原被告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对原、被告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照协议履行了发货的合同义务。后经原告与被告双方核算: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12277.56元。被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兹欠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肆拾壹万贰仟贰佰柒拾柒元伍角陆分整,小写412277.56。承诺在2017年3月12日前偿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偿还货款的义务。后经原告律师函告催要欠款,被告仍拒绝偿还原告的欠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举如下证据材料:第一组:原告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告系经合法批准的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第二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品代理协议1份、补充协议2份、原告产品出库单1份、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1张,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27日达成代理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产品,被告获得独家代理权销售原告产品并应按期支付价款。2017年1月1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412277.56元,并承诺于2017年3月12日之前偿还所欠货款。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举任何证据材料。综合以上当事人的举证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5年5月21日,原告永生堂药业与被告展开药业双方签订了《药品代理销售协议》,双方约定:永生堂药业授权展业药业作为其“叶桂系列产品”在“代理销售区域内”独家代理商,代理期限五年,从2015年6月27日起到2020年6月27日。原、被告双方为进一步完善相关事宜,分别于2016年5月11日、2017年1月11日签订了两份《关于叶桂系列产品代理的补充协议》。三份协议对原被告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对原、被告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照协议履行了发货的合同义务。原告多次给被告发货,被告不按时支付货款。2017年1月11日经原告与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12277.56元,并承诺2017年3月12日之前偿还给原告。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兹欠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肆拾壹万贰仟贰佰柒拾柒元伍角陆分整,小写412277.56。承诺在2017年3月12日前偿还原告,卢金苔,并加盖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公章。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还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偿还货款及其经济损失。本院认为: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双方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货款经双方结算后,被告仍未在承诺期限内还款。被告长期拖欠货款不还无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经济损失为412277.56元×年利率4.35%×(1+40%)÷365天×60天=4127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12277.56元及经济损失412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2元,由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中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旭丽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