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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9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严利梅与翁源县龙仙镇新坪村严屋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利梅,翁源县龙仙镇新坪村严屋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556号原告:严利梅,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被告:翁源县龙仙镇新坪村严屋组。代表人:严培恒,严屋组组长。原告严利梅与被告翁源县龙仙镇新坪村严屋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严利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利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严利梅负担。审 判 长  胡 平人民陪审员  温广宇人民陪审员  张瑞新二0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