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熊宗楷与杨秀英、朱华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宗楷,朱华,杨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熊宗楷,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委托代理人:王文东,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应巧,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华(又名朱守华),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杨秀英,女,196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熊宗楷申请执行朱华、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熊宗楷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提取被执行人朱华在珙县巡场镇“水木·清华苑”商住小区项目持有熊宗楷所持50%股份的三分之一的红利210万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熊宗楷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松涛审 判 员 罗晓天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