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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6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孔凡景与济宁博林运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景,济宁博林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414号原告:孔凡景,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济宁博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火炬南路火炬庄园综合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887959749。法定代表人:郭传林,经理。原告孔凡景与被告济宁博林运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凡景负担。审判员  郭克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