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邱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873号原告:邱某,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被告:胡某,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原告邱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邱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七���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