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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邱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873号原告:邱某,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被告:胡某,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原告邱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邱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七���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