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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执异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得、华宏良与重庆谦禾物业有限公司、重庆黑马物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得,华宏良,重庆谦禾物业有限公司,重庆黑马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执异907号申请人:吴得,男,汉族,1961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莎莎,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台楠楠,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华宏良,男,汉族,1969年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被执行人:重庆谦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龙湖西苑劢水阁702号。法定代表人:方定友,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黑马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7-26号。法定代表人:方定友,董事长。本院以(2003)渝一中他执字第809号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原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谦禾物业有限公司、重庆黑马物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市江北公证处作出的(2003)渝江证字第4404号执行证书。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03年12月10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执更字第611号执行裁定,变更华宏良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申请人吴得以华宏良已将其在本案享有的所有债权全部转让至吴得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证明其主张,吴得向本院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书》、载有《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的重庆晚报复印件等证据材料。本院查明,2014年4月10日,华宏良(甲方)与吴得(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将其对借款人重庆谦禾物业有限公司贷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确权法律文书号:(2013)渝一中法执更字第611号)转让给乙方,截至转让基准日的债权本金余额为9,100,000.00元”。2016年10月1日,华宏良和吴得在《重庆晚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对双方就包括案涉债权在内的相应债权进行转让的事实予以公告,并通知有关借款人和担保人自公告之日起向吴得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本院认为,华宏良将本案所涉债权全部转让给吴得,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通过公告的方式向债务人进行了告知,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吴得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吴得为本院(2003)渝一中他执字第80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谭国贞代理审判员  曹 宣代理审判员  胡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