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霍山县国土资源局、霍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县国土资源局,霍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1349号申请人:霍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夏承斌,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扬,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霍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申请人霍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霍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霍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坐落在霍山县XX苑X期的商业门面面积2305.02M2,住宅面积788.62M2(详见房产汇总表),价值1300万元的资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霍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霍山县XX苑X期的商业门面面积2305.02M2,住宅面积788.62M2(详见房产汇总表),期限为2017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2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立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方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