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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6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如意与王琎、王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如意,王琎,王小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946号原告吴如意,女,汉族,1950年11月21日,地址:濮阳市。法定代理人岳振东,男,汉族,1950年9月14日,地址同上,系吴如意丈夫。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琎,男,汉族,1991年7月15日,地址: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小兵,男,汉族,成年,地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谷晓昕,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北段。委托代理人刘要欣,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如意诉被告王琎、王小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如意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如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吴如意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万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