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永福、董贵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福,董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619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福,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董贵平,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申请执行人张永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5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董贵平在(2017)浙1125执61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贵平银行存款人民币224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靖二��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赖琳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