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胡勇与被告泸州天星影视艺术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勇,泸州天星影视艺术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820号原告:胡勇,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泸州天星影视艺术学校,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三号信箱。法定代表人:陈天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勇诉被告泸州天星影视艺术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勇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730元,由原告胡勇承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赖宏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