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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曹名才与吴其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名才,吴其凤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2920号原告:曹名才,男,195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茶娟(系原告妻子),女,1951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被告:吴其凤,女,199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从阳县。原告曹名才与被告吴其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鲍丽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吴其凤应诉材料无法送达,本院采用公告送达,后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名才的委托代理人徐茶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其凤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名才诉称:1、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购买欧式真皮太子双人床费用3680元,并按照消保法规定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三倍11040元进行赔偿;2.诉讼费、皮革检验费及必要的时的律师费、交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8月8日通过淘宝下单皇朝家私顺德贵族店,购买欧式真皮太子双人床,包配送安装,单价3680元,订单编号:2171533226277728,在向被告再三确认是真皮后付款,送来安装时发现卖家是用PU皮冒充真皮,当即电话联系商家,表示拒收,前后与商家经过两个多月的交涉,商家先是否认,后表示愿意调换,最后表示不卖了,要收回假货了结此事。同时,被告借口下单时保证是真皮的同事已经辞职,之前说的是真皮的信息已全部查不出来,只剩下订单上的“真皮”和“二层皮”,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原告不熟悉行业规矩的弱点,故意用“真皮”来混淆真牛皮,具有欺骗原告的故意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故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诉请。被告吴其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8日,原告曹名才在淘宝网上与皇朝家私顺德贵族店销售人员沟通购买欧式真皮太子双人床事宜,聊天记录反映,原告询问“你能去报是真牛皮吗”,销售人员回复“是真皮的亲,二层次”,后原告于当日在皇朝家私顺德贵族店下订单购买,形成订单号2171533226277728,订单内容显示为:欧式床双人床法式实木公主储物床1.5真皮太子大婚床1.8简约特价,包含床、床头柜2、床垫、包配送安装,尺寸为1500mm*2000mm,家具结构为框架节后,订单金额为3680元(含运费0元),原告于当日付款3680元。后皇朝家私顺德贵族店交付上述货物并进行安装,安装当日原告与该店人员沟通“我拒绝收货,如果你仍坚持二层皮,派人来,当场剪开验证”。另原告称皇朝家私顺德贵族店已将广告词变更为“采用优质仿真皮打造”,其后双方多次沟通中,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上述货物仍在原告处。另原告曹名才向淘宝网申请查询皇朝家私顺德贵族店的注册资料,淘宝网回复称,对方ID皇朝家私顺德贵族店,真实姓名为吴其凤,并提供相应的吴其凤的身份、地址信息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网页截图、照片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曹名才提供的网络订单、聊天照片,本院认定原告曹名才与被告吴其凤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销售涉案产品时以及其后与原告进行售后沟通时均宣称产品性质为真皮,但并未向原告出具涉案产品相关鉴定证书,现原告主张被告交付的货物并非其宣称的真皮床,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680元,并赔偿原告三倍货款,本院认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的产品符合宣传的真皮性质,但被告未到庭和未举证抗辩,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检验费、律师费、交通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其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曹名才办理退货手续;二、被告吴其凤退还原告曹名才货款3680元,赔偿原告曹名才损失11040元,共计147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公告费690元,两项合计858元,由被告吴其凤承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吴其凤在履行判决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鲍丽娟人民陪审员  陆 芳人民陪审员  郭静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陆敏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