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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金来与被申请人邵红超、刘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来,邵红超,刘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保11号申请人:王金来,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申请人:邵红超,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申请人刘爱芬,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金来与被申请人邵红超、刘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721民初24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爱芬所有的位于西平县交通路南段西御景铭苑XX幢西单元XX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立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翔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