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开山与郑如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山,郑如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2736号原告:王开山,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郑如峰,男,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王开山与被告郑如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开山、被告郑如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开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郑如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2月1日郑如峰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取人民币14000元,郑如峰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郑如峰催要欠款,郑如峰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郑如峰辩称:我欠原告14000元是事实,此款至今未还。我于2012年过完春节后在原告那里上班,上到2013年农历4月份左右,约定一个月3000元工资,扣2000元还债,原告每个月给我1000元生活费;2013年年底到2014年6月左右我又到原告处上班,工资是2500元一个月。我总共在那里上了18个月的班,原告欠我工资款33000元,原告应将该33000元工资款给我,如将相应的债务抵消掉,原告还应该给我19000元的工资款。我借原告的这14000元钱,当时约定月息为1角,我总共还过6000元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就此笔借款是否约定有利息及利息偿还情况存在争议,因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上未有利息约定,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偿还过6000元利息,故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郑如峰向原告王开山借款1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开山要求郑如峰偿还此笔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借贷双方在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王开山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郑如峰主张的利息,系逾期利息,该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支持。对于郑如峰要求王开山偿还其工资款或以该工资款抵扣14000元欠款的答辩意见,因王开山与郑如峰之间的工资报酬纠纷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该答辩意见依法不予采信,郑如峰可就其该纠纷向王开山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如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开山借款1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郑如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韩玉惠书 记 员 刘艾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