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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刑初57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因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以其患有疾病而拒绝收押,于当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7]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学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且饮酒后驾驶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青芦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区龙袍街道东沟社区张窑路段时,发生自摔事故,致其本人受伤。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2.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因伤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秦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孙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强制措施凭证、查询记录、机动车照片等证据证实。另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秦某某归案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秦某某年龄等自然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互相印证,与本案的事实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人民币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世平代理审判员  韩 彬人民陪审员  陈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