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川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台县人民法院,李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5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川,男,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罚金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罚金金额4000.00元,现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罚金金额4000.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波审判员 陈晓斌审判员 巫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