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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3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库尔勒王伟乾峰装饰材料商行与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库尔勒岭信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王伟乾峰装饰材料商行,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库尔勒岭信分公司,巴州领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3373号原告:库尔勒王伟乾峰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库尔勒市华凌市场装饰材料区*******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芳,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兰干路。法定代表人:李明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库尔勒岭信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43号。负责人:熊学巧,该公司经理。被告:巴州领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6号。法定代表人:熊领,该公司经理。原告库尔勒王伟乾峰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库尔勒岭信分公司、巴州领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尔勒王伟乾峰装饰材料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350.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兰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