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3民初3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古怀有与古怀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怀有,古怀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984号原告:古怀有,男,1962年6月7月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才君,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怀超,男,195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怀有与被告古怀超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古怀有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古怀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怀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古怀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明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永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