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亚云与王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亚云,王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吴亚云,男,1963年5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锦文,男,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亚云与被执行人王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锦文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亚云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 自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锦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