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广执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燕金香、姜广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金香,姜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广执字第271-4号申请执行人燕金香,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姜广庆,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0)广民五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姜广庆在东营区东四路56号15幢1单元102室有房产一处。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姜广庆位于东营区东四路56号15幢1单元102室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