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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更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高志芹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志芹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602号罪犯高志芹,女,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盐城市人,小学肄业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亭刑初字第00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志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高志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高志芹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志芹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高志芹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君泽审判员  杨 成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仇云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