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雷军与郑元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军,郑元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1民初578号原告:雷军,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郑元镇,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雷军与被告郑元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雷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雷军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9374元(已减半收取),由雷军负担。审判员 刘志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莉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