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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雷军与郑元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军,郑元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1民初578号原告:雷军,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郑元镇,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雷军与被告郑元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雷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雷军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9374元(已减半收取),由雷军负担。审判员 刘志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莉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