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练冠锋、谭子燕、练月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练冠锋,谭子燕,练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财保32号申请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法定代表人:苏绍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伙坚,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永波,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练冠锋,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申请人:谭子燕,系被申请人练冠锋妻子,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从化市。被申请人:练月兰,女,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练冠锋位于新兴县**镇**开发区***区**豪庭*幢***房的房地产一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新府国用(2**9)第0****8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号】及对被申请人练月兰位于新兴县**镇**开发区***区恒晖豪庭*幢***房的房地产一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新府国用(2**9)第0****5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号】进行查封。申请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练冠锋名下位于新兴县**镇**开发区***区***庭*幢***房的房地产一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新府国用(2**9)第0****8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号】,期限为3年。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练月兰名下位于新兴县**镇**开发区***区****庭*幢***房的房地产一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新府国用(2**9)第0****5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号】,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钦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伍彦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