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5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陆浩明与被告滕衍武、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浩明,滕衍武,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156号原告:陆浩明,196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滕衍武,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号1008室。法定代表人:杨延安。原告陆浩明诉被告滕衍武、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陆浩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浩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陆浩明负担。审判员 徐 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弓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