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胡红雨与安阳市凯丰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雨,安阳市凯丰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738号原告:胡红雨,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安阳市凯丰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向北200米。法定代表人:曹高斌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涛,男,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受理原告胡红雨诉被告安阳市凯丰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胡红雨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红雨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红雨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