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100号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程某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7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全球审判员 王爱平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