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2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亚芳、吴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亚芳,吴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2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亚芳,女,1971年2月28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吴进,男,1964年1月11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亚芳、吴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81执2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冯友林审判员 路 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陈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