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8601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昌亮与李国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亮,李国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092号原告:李昌亮,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李国华,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昌亮与被告李国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昌亮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昌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昌亮负担。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嘉瑜?PAGE??PAGE*MERGEFORMAT?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