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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贵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与朱良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朱良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728号原告:贵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大道北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754092425。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613462。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棋淞,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良鹏,男,侗族,1993年9月17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良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贵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贵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谭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