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邓宏云与袁爱平唐万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宏云,唐万胜,袁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608号申请执行人邓宏云,男,1968年6月25日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唐万胜,男,1968年1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袁爱平,男,1964年9月21日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执行人邓宏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万胜、袁爱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渝04民终1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宏云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唐万胜、袁爱平支付申请执行人邓宏云工程款41350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968元、执行费6103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万胜、袁爱平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唐万胜、袁爱平应支付邓宏云工程款余款及受理费共计374198元。唐万胜、袁爱平于2018年2月10日之前支付邓宏云2000**元。余款在2019年2月1日之前全部付清完毕。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6103元由唐万胜、袁爱平承担,于2018年2月10日之前彭水法院执行局。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6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实际履行,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从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