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4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西关居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西关居民委员会,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440-1号申请人: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西关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西关村。法定代表人:刘卫瑞,主任。电话:1396380****。被申请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杭州路***号。法定代表人:商延青,董事长。申请人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西关居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西关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在莱州市人民法院(2015)莱州执字第1482号一案中的执行款158万元,申请人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西关居民委员会以现金10万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在莱州市人民法院(2015)莱州执字第1482号一案中的执行款158万元。冻结期间,不准支取。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西关居民委员会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