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湘南学院附属医院与被告黄金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南学院附属医院,黄金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393号原告湘南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谭东辉,该院院长。被告黄金娥,女,195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案由:不当得利纠纷原告湘南学院附属医院与被告黄金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黄金娥的居住地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不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辖区,原告诉请的是不当得利纠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斌人民陪审员 石健鸿人民陪审员 杨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欧韵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