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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更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管荣明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管荣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430号罪犯管荣明,男,1976年5月4日生,汉族,苏州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湖浔刑初字5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荣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缓刑期内违反监管规定,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浙0503刑更3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4)湖浔刑初字55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管荣明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被告人管荣明收监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管荣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管荣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管荣明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管荣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六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臻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丽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