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8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雨渤、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雨渤,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郝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86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雨渤,男,2005年6月1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皓,男,汉族,1981年4月18日出生。系张雨渤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书海,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老城大街。负责人:孙晓丽,该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滨,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郝展,男,汉族,1984年4月8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文领,男,1959年10月9日生。系郝展父亲。上诉人张雨渤、上诉人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郝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2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雨渤的法定代理人张皓、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书海,上诉人乡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被上诉人郝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文领均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雨渤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判后予以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计算护理费、营养费期限和交通费错误。其因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住院22天,护理费、营养费及交通费应按22天计算,一审计算错误;且其属于未成年人需要人照顾,其父母也因本次事故受伤均在住院,故其在医院治疗观察应予支持。乡政府辩称,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计算方式及数额正确、合理合法,对赔偿数额部分应以维持。乡政府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郝展赔付张雨渤各项损失7961.74元,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其未按时对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郝展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车辆而发生事故造成张雨渤受伤,因此其在交强险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原审判决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责任明显错误;一审判决的第二项依据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郝展是其工作人员,日常负责车辆的使用,郝展是明知自己喝酒并私自驾驶车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是郝展,其对公车的管理不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其也不是共同侵权人,故其不应对张雨渤的损失在交强险之外与郝展承担连带责任。张雨渤辩称,一审判决符合未交交强险由缴纳记录人承担相应责任之规定,该判决也没有否认乡政府在承担责任后的追偿责任;本案确系乡政府对其工作人员疏于教育监督,对单位车辆疏于管理。郝展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张雨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郝展、乡政府人民政府赔偿张雨渤各项损失10000元,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59044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9月14日23时17分许,郝展于醉酒后驾驶乡政府的豫A×××××号小轿车在荥阳市郑上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瀚宇天悦湾小区门口西时,与张雨渤及其母亲宋红燕乘坐其父亲张皓驾驶的豫A×××××小轿车对向行驶至此时相撞,造成张雨渤及张皓、宋红燕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郝展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右侧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雨渤被送到荥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头部皮肤裂伤。张雨渤支付治疗费3841.54元。2016年9月15日,宋红燕在荥阳市卫生防疫站购买人破伤风免疫球蛋白,费用436元。2016年9月29日、2017年1月1日,张雨渤两次到河南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买药,费用1396元。郝展在乡政府工作,事故发生当天晚上,郝展在乡政府值班;乡政府系豫A×××××号小轿车车主,该车未投保交强险。2015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30482元/年。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张雨渤人身伤害,侵权行为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该院予以采信。郝展辩称其系值班时候出车办公,系职务行为,但其既未提交其公务出车的相关证据,亦未能对其在放假期间的夜里驾驶公车外出作出合理解释,故其该项答辩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乡政府作为豫A×××××号小轿车的车主,其工作人员郝展在醉酒情况下于值班期间非公务出车,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对张雨渤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乡政府未按规定对事故车辆购买交强险,其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的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应当由郝展承担。因张雨渤与张皓、宋红燕系父子母子关系,且张雨渤的损失不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因此,张雨渤的损失全部由乡政府予以赔偿。张雨渤于事故发生后被送到医院治疗,于2016年10月1日至10月6日未再治疗和用药,乡政府要求扣除该部分住院期间的相关费用的答辩意见成立,该院予以采纳。张雨渤该住院周期产生的相关费用系其自行扩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因此张雨渤的住院治疗费认定为3673.54元,其医疗费共计5505.54元;故,张雨渤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均计算16天,分别为1336.2元、800元、160元、160元,超出部分该院不予认定。张雨渤请求赔偿其二次手术费,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项费用的客观性、真实性,该院不予认定。综上,张雨渤的损失包括医疗费5505.54元、护理费133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160元、交通费160元等共计7961.74元,乡政府予以赔偿。张雨渤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雨渤各项损失7961.74元;二、驳回张雨渤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6元,张雨渤负担1226元,郝展负担50元。二审中,张雨渤向本院提交荥阳市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一份,证明其用药一个疗程后仍需住院观察治疗。乡政府认为该证据不是新证据,不予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事故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理,认定郝展负故全部责任。因郝展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系在值班期间非公务醉酒驾驶车辆导致本案事故发生,乡政府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张雨渤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乡政府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未对该车辆投保有交强险。依据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乡政府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张雨渤的合理损失。据此张雨渤请求赔偿其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的理由正当,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张雨渤诉称其住院22天,应按照22天计算其的护理费、营养费等。通过查明的事实,张雨渤于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6日未进行治疗和用药,该期间住院产生的费用属自行扩大损失,应由张雨渤自行承担。乡政府上诉称郝展系侵权人,其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因张雨渤的损失不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乡政府作为车主未按规定对事故车辆购买交强险,其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赔偿张雨渤的损失。综上,张雨渤、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上诉人张雨渤承担1276元,由上诉人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承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黎审判员 李剑锋审判员 邢永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