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明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力军,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91号申请执行人朱力军,男,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古城南路邱家嘴方园小区*号。被执行人刘明,男,土家族,1995年12月16日出生,初中毕业文化,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渔峡口镇双龙村*组。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力军与被执行人刘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3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明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刘明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朱力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晓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