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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曾兴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兴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661号罪犯曾兴海,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原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潼法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兴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29年3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6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曾兴海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兴海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曾兴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财产刑履行情况及���毒品再犯等综合情节,酌情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兴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燕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