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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自红与赵子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红,赵子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640号原告:张自红,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伟,罗庄万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子毅,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69号。负责人:李连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骞,该公司法务。原告张自红与被告赵子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张自红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张自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6日5时42分许,赵子毅驾驶鲁Q×××××号小型汽车沿高新区南化武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湖公园路口时,其车的右侧与沿龙湖公园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张自红驾驶的无牌汽油三轮车的前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自红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自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张自红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思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