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91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庆阳优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优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454号原告:庆阳优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庆化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司昌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潇,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财,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占军,男,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辉,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庆阳优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庆阳优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优品汽车服��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庆阳优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庆阳优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晨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