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如田与刘春洪、刘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田,刘春洪,刘建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1147号原告:张如田,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刘春洪,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刘建萍,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张如田与被告刘春洪、刘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如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建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如田免除被告刘建萍的担保责任,并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建萍的起诉是其行使处分权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田撤回对被告刘建萍的起诉。审判员 张晓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汉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