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玲珠、李爱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珠,李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899号申请执行人刘玲珠,女,195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李爱娟,女,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舟山市普陀区。关于原告刘玲珠与被告李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903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玲珠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被执行人李爱娟归还的借款本金90000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爱娟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目前,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3执8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周忠员 微信公众号“”